卫 生 部 文 件
卫办规财发[2007]126号
卫生部办公厅关于
同意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
承担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
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:
为做好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,按照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》(卫规财发[2007]208号)精神,经研究并报部领导同意,决定委托你单位承担我部负责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、心脏起搏器和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。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进一步健全内部组织机构,认真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章制度,细化实施方案,主动与各地加强沟通协调,切实做好委托的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。
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